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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双随机”检查事项清单
序号 | 检查主体 | 检查项目 | 检查内容 | 检查依据 | 备注 |
1 | 其他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企业 |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|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情况,有无侵占、毁坏、威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等的情况。 | 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23号)第五条、第二十二条; 《天津市气象条例》第四条; 《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第十九条 | 其他执法事项 |
2 | 事业单位、企业、社会组织 | 对气象信息发布、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| 气象信息发布、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是否依法开展,气象信息来源是否正当等。 | 《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》(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)第四条第二款; 《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)第四条第二款、第七条第二款 | 其他执法事项 |
3 | 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企业、社会组织 |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| 防雷减灾工作是否完善,防雷装置是否年检,防雷工程是否经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,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是否满足资质要求等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第三十一条; 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(修订)》(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)第四条、第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三条; 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》 第二十三、二十七条; 《天津市气象条例》第四条 | 部分为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|
4 | 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 | 对气象学会和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 | 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是否严格行业自律管理等。 | 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是否严格行业自律管理等。 | 其他执法事项 |
5 | 事业单位、企业、社会组织 |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管理 | 人工影响天气组织是否符合要求,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等。 | 《人工影响天气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48号)第十二条; 《天津市气象条例》第四条; 《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第十四条 | 其他执法事项 |
6 |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| 对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 | 是否依法申报气象行政审批事项等。 | 《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(中国气象局第17号令)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| 部分为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|
7 | 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 |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| 施放气球资质单位是否满足资质要求,施放气球活动是否经过审批并依法依规开展等。 | 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; 《天津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 |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|